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执19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6月1日生,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3日生,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北巷7号,法定代表人:袁桂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762670。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3351号裁判文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1、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7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
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对被执行人银行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执行的银行存款;
(2)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1)经向安顺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安顺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动
产登记中心、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的房屋信息。
(2)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该公司住所地地址已于2012年拆迁。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402执19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远素
审 判 员 王 辉
审 判 员 张树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丹丹
书 记 员 滕小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