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鸿丰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厦门鸿丰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正鼎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芗民初字第1731号
原告厦门鸿丰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正鼎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颖德,总经理。
原告厦门鸿丰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正鼎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鸿丰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林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