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21民初273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华,内蒙古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睿,内蒙古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被告:内蒙古天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巴比伦花园二期5号独立商业1-2层1011。
法定代表人:赵园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阿荣德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沙产业健康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彦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天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阿荣德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以双方要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冯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燃
书 记 员 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