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2524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苏右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及部分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