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5民初9319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370元,由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勘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俊 青 人民陪审员   **高娃 人民陪审员   张 素 芬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