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旗帜婴儿乳品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4民初2869号
原告:***,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帜婴儿乳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有权。
被告:内蒙古益巢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与被告旗帜婴儿乳品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益巢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马**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