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23执21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谦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太和县友谊路红花别墅大门口南侧409.509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N2B9Y8W。
法定代表人:耿春光。
被执行人: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址利辛县城关镇世纪大道西侧延陵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EHP54H。
法定代表人:王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3民初273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安徽谦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2020年9月21日将被执行人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2020年9月22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3民初27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喆
审判员 罗凯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