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2523民初153号
原告江苏鸿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合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鸿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鸿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鸿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85.95元,减半收取计7292.98元,由原告江苏鸿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志国
书记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