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合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合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晓翼、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03民初1428号
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合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晓翼、***、王淑贤、赵瑞峰、赵瑞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合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晓翼、***、王淑贤、赵瑞峰、赵瑞强名下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合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晓翼、***、王淑贤、赵瑞峰、赵瑞强名下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魏雪梅
书记员  宋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