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川0521执保466号
申请人泸州恒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傅德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县分公司、四川傅德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照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了如下保全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傅德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县分公司在工行四川省泸县龙城支行账户23×××57上的存款5000000元(实际冻结162.02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傅德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支行账户52×××47上的存款5000000元(实际冻结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傅德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账户22×××30上的存款5000000元(实际冻结296605.62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被申请人四川傅德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账户51×××19已经销户,未能冻结;
五、被申请人四川傅德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账户51×××13已经销户,未能冻结;
六、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傅德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川E×××××号车,期限为二年。
本案保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