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382执保310号
关于申请人贵州省沙金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仁怀市钲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2022)黔0382民初23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仁怀市钲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4527.5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根据以上裁定,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1、2022年5月2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以734527.54元为限额,实际控制总金额648085.51元;
2、2022年5月2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仁怀市钲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个,以734527.54元为限额,实际控制总金额365.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2022)黔0382民初23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