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民初3008号
原告:**中,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强芬,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11700MA62UDCB55。
法定代表人:陈小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津津,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李国,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双双,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中与被告四川省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国、孟双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中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计2190元,由原告**中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桂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