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民初278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强芬,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龙。
被告:李国,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符博鼓,男,汉族,1981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国、符博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星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