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03民初1735号
原告:四川天予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石板镇关渡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2E6G71F。
被告:四川省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433号3幢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2UDCB55。
原告四川天予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予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予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0元,由原告四川天予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