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202民初1378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彬,安徽安泰达(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宝,安徽安泰达(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中南大道7号千百意依水苑2#酒店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TC1K11。
法定代表人:陈旭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驰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彬、马宗宝、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驰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驰象公司连带清偿原告货款2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6日,在原告起诉被告驰象公司、翟晓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案号:2020皖1202民初6936号),原告与被告驰象公司、***三方达成《债务确认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承担原告320000元合同欠款,***于协议签订之日付给原告合同欠款100000元,于2020年12月1日前付清220000元,并约定原告于收到100000元当日撤回对上述案件的诉讼。当日,原告收到***支付的100000元后,申请撤回起诉。驰象公司承诺:以(2020)皖1202民初691号二审判决结果为准,若该案二审判决驰象公司对赵礼、翟晓阳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承担付款义务),驰象公司便向原告承担上述220000元欠款的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8月26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2民终2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改判安徽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礼、翟晓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孙流东租赁费92400元。即(2020)皖1202民初691号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为驰象公司需承担付款义务,故被告驰象公司对支付原告220000元货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债务确认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依约清偿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辩称:被告于2018年挂靠被告驰象公司承包了金种子酒厂7号车间的改造工程,但是被告没有进行实际施工,就把该项工程转包给赵礼。在被告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赵礼又将工程转包给翟晓阳。原告起诉的货款,是原告和翟晓阳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并不是合同当事人。(2020)皖1202民初6936号案件是原告第一次就涉案货款提起的诉讼,原告当时并没有起诉被告。在该案的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及驰象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达成《债务确认协议书》一份属实,但被告是在驰象公司答应退还被告向其交纳的50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才同意签署的协议书。由于驰象公司一直没有退还被告500000元投标保证金。被告不同意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因为被告不是工程的实际参与者,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均没有被告的签字,也不是由原、被告达成的合同关系。如果驰象公司退还被告的投标保证金,被告就同意与原告及驰象公司协商原告起诉的货款问题。
被告驰象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驰象公司承建金种子产业园(酿酒基地)小曲清香车间改造工程。2018年3月21日,被告公司的该项目部与原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该项目工地供应钢材,翟晓阳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了被告驰象公司的项目部印章。《钢材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钢材,并由翟晓阳在送货单据上签收,共计供应钢材价值328880.9元。由于被告驰象公司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于2020年8月4日以驰象公司、翟晓阳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皖1202民初6936号。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告***、驰象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与原告达成《债务确认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2018年驰象公司作为总包方承包了金种子酒厂工地项目,后将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又转包给了赵礼,赵礼雇佣翟晓阳作为上述项目的工地负责人,在现场以赵礼的名义负责采购和组织施工,在施工期间,驰象公司已经将2018年6月份之前的全部工程款结算给了***,但赵礼仍对外有部分欠款,现经三方友好协商,自愿签署如下协议:一、***在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的(2020)皖1202民初6936号案件所起诉的买卖合同纠纷,驰象公司已经将全部的工程款支付给了***,***确认由其承担上述案件的320000元合同欠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付给***合同欠款100000元整,2020年12月1日前付清220000元,***于收到上述100000元当天撤回上述案件针对驰象公司的诉讼;二、上述欠付余款220000元,以(2020)皖1202民初691号二审判决结果为准,如果上述二审判决驰象公司对赵礼、翟晓阳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承担付款义务),驰象公司承担上述220000欠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否则驰象公司不承担任何还款或担保责任;(无论将来***、驰象公司、翟晓阳如何结账或追偿,***、驰象公司均不得要求***返还已收款项);三、上述协议内容是三方协商一致认可的结果,各方均表示对以上协议内容的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上述协议签订当日,被告***支付了原告100000元货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起诉。对协议约定的剩余220000元货款,被告***、驰象公司至今未向原告进行支付。另查明,(2020)皖1202民初691号一审民事案件上诉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皖12民终2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驰象公司、赵礼、翟晓阳共同偿还孙流东租赁费924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驰象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供货义务,原告已经向被告驰象公司履行完毕,被告驰象公司迟迟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在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26日与原告及被告***达成的《债务确认协议书》,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对驰象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承担,属于被告***自愿加入债务承担的行为。三方约定,被告驰象公司是否仍对原告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视(2020)皖1202民初691号一审民事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而定,如二审判决驰象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则驰象公司对欠原告的货款220000元仍承担付款义务。三方当事人以该案的二审判决结果作为被告驰象公司是否退出债务承担的所附条件,现所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驰象公司仍应就剩余货款向原告承担支付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驰象公司连带支付货款2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驰象公司未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支付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驰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货款220000元及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920元,由被告安徽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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