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6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中南大道7号千百意依水苑2#酒店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TC1K11。
法定代表人:陈旭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13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2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史   向   前
审判员 刘晨晖审判员谭宏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