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丰伟,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执行人:安徽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中南大道**千百意怡水苑**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TC1K11。
法定代表人:陈旭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丰伟、***申请执行安徽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962840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