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民初10425号
原告:颍上县飞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社区保丰河驿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W411D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颍上县***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安徽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徽清科技园****/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9UL8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颍上县飞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颍上县飞鹏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颍上县飞鹏商贸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颍上县飞鹏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5.5元,因颍上县飞鹏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4470.5元予以退还;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颍上县飞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