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901民初2813号
原告:任小平。
被告:昆明凌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任小平与被告昆明凌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任小平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小平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小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任小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