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兰民二初字第10号
原告:昆明凌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美寿,云南满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和文先,男,1984年9月19日生,白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凌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文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经过
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昆明凌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凌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文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8.00元减半收取,即1474.00元由原告昆明凌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和顺倡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和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