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12民初3181号
原告:大连鸿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黄家村。
法定代表人:吕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长街51栋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大连鸿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苏欣欣
审判员岳媛
人民陪审员吕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