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翔闯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遵义御璟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贵州智翔闯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黔0302民初10327号
原告遵义御璟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璟公司)与被告贵州智翔闯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御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君恋,被告智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渠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贵州智翔闯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遵义御璟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8498.36元,并赔偿该款从2019年6月2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每年3.85%计算的损失。 案件受理费42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434.17元,由被告贵州智翔闯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赵峰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