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翔闯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贵州智翔闯生态园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9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智翔闯生态园***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与德阳路交汇处南侧水矿***14号楼3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3096054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114811。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2101119004。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申请执行人贵州智翔闯生态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经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2民终180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355340.00元及利息,该案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45953.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981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用余额,但尚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进行冻结。其名下登记有房产、车辆信息,本院依法采取查封措施,经征求申请人意见,暂不要求进行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25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2021年5月21日、7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调处理、进行和解。因新冠疫情的再度发生,2021年8月10日,本院通过电话与申请人再次沟通案件情况、告知权利义务,同时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1年8月12日,申请人以需要现场核实被执行人***在海南省保亭县的房产且双方尚需协调执行和解事宜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2021年8月1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用余额45953.00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需要协调履行有关事宜、核实相关财产,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不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依法扣缴执行费45953.00元,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01执9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