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3125号
申请人:谢之建,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被申请人: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凤翔街19栋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80870527Y。
法定代表人:范曾超。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申请人谢之建与被申请人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7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