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3125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炜,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凤翔街19栋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80870527Y。
法定代表人:范曾超。
被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劳楚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程秋燕
书 记 员 林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