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

上杭县蛟洋镇文都村民委员会、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23执1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80870527Y,住所地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凤翔街19栋六层。
法定代表人:范曾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柏松。
被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文都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3ME1040216A,住所地上杭县蛟洋镇文都村。
法定代表人:丘锦文,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文都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07946.3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文都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2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一、上杭县蛟洋镇文都村民委员会自愿向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归还欠款207946.34元,该款分期给付: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7946.34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二、如果上杭县蛟洋镇文都村民委员会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或根据本和解协议另行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823执14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南生
审 判 员  何兰林
审 判 员  谢 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陈一得
代理书记员  郭邱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