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928号
申请人: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月村委会旧何村“西塘”(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796943381。
法定代表人:何桂荣。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3楼301-1、301-2、301-3、301-4、3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8809176XL
负责人:刘延哲。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申请人: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凤翔街19栋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80870527Y。
法定代表人:范曾超。
申请人佛山市路路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442892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士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28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