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2766号
原告:江苏中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轮埠路9号。
法定代表人:潘井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芹,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本喜,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中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刘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基兰
书 记 员 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