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中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361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银,淮安市淮安区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中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集贤路**。

法定代表人:潘井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楼,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6元(已预付),减半收取10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