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5民初1384号
原告:安平县国华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安平县丝网工业园区Ⅱ-03号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564871215B。
法定代表人:弓国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歙县聚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歙县小川乡小川村呈城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RW96Q56。
法定代表人:陈训。
原告安平县国华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歙县聚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安平县国华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国华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平县国华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逯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