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16194号
原告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米玉荣。
委托代理人孙秋月,女。
被告鼎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燕平。
原告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鼎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国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隋 越
书 记 员 许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