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红帽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终6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莱特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黑泉路8号1幢康健宝盛广场B座8层B8003、B8005号(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莹,女,北京莱特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洪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帽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克??大卫??卢巴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8层A座08C1。
法定代表人:米玉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莱特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思公司)、上诉人红帽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帽软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东方飞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7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莱特思公司以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分别解除与东方飞鸿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和与红帽软件公司之间基于往来邮件形成的合同关系,并要求东方飞鸿公司与红帽软件公司共同返还《购销合同》项下合同价款1104096元,并要求红帽软件公司赔偿利润损失80162元。经查,根据《购销合同》约定,莱特思公司向东方飞鸿公司支付价款,东方飞鸿公司向莱特思公司交付合同产品,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未就东方飞鸿公司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予以审查。另外,一审法院认定,红帽软件公司与莱特思公司基于双方往来邮件存在合同关系,但对于双方通过相关邮件形成的意思表示的性质、上述往来邮件的内容是否构成合同法律关系以及红帽软件公司基于相关邮件是否具有收款权利或存在付款义务、上述邮件涉及的内容是否存在应予解除的基础和解除后是否产生返还《购销合同》价款的后果等内容,一审法院未予以查清。上述事实,对于认定案涉合同或法律关系是否应予解除、解除的原因以及解除后各方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具有直接关联,属本案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应予进一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79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莱特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59元,红帽软件(北京)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 硕
审 判 员  梁志雄
审 判 员  董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王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