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大米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130号
原告: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8层A座08C1。
法定代表人:张亚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娟,女,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大米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二层2114。
法定代表人:米雯娟。
原告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米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被告北京大米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25日支付合同约定款项,双方纠纷已经解决,故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5元,减半收取2092.5元,由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高瞳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 舟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