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566号
原告: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8层A座08C1。
法定代表人:张亚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娟,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10层1002-1。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清,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宏丞
审  判  员   刘君婕
审  判  员   刘佳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