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上地信息路甲***号科实大厦A座8层0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2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会计,住北京市***区。
被执行人:北京普德惠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纬路9号208Y。
法定代表人:闫庆峰,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普德惠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普德惠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普德惠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飞鸿新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哲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