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902民初2965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原告:杨炎,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庆丰小区西南侧西城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92795843B。
法定代表人:钟任。
第三人:广西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广西华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财富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200450241N。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玉林市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炎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18元,减半收取计27659元,由原告**、杨炎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