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6民初2474号 原告:***,男,1958年4月1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7月16日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北区,系原告***的女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 被告:广西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港北区贵城镇北环路西江农场开发区4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200450241N(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柳州市柳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塘兴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79973672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7日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北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柳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期间,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动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取1067.5元,保全费954元,合计20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