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81民初1784号
原告: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五隆村(靖西县益佳矿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北环路西江农场开发区42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