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惠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惠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95-1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宫国良,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
被告广西惠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4元、财产保全费110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663.5元、财产保全费1109元,由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