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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721民初610号 原告: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西环路5号中山城市花园七区2栋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深柳大道七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22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5日17时,**驾驶车牌号为湘J9××××正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乡县安康乡大洲村村委会交车路口时,与由***张家弄驾驶的车牌号为桂BD××××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致**受伤,道路立标牌受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张家弄负次要责任。张家弄系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所驾驶车辆系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事故发生后产生拖车费、车辆修理费、停运损失、货物损失及道路立标牌损失,经双方协商赔偿无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属实,**系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故应当由用人单位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属实,**系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员工,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提交的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 1、湖南通用机打发票。拟证明原告车辆因事故所产生的修理费。**、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均对该证据客观性持有异议,认为该发票由税务局代开,没有加盖修理厂的公章,且发票应当以修理厂为收款方,而非个人。本院认为,该发票有原告提供的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清单加以佐证,发票数额与维修清单上的数额一致,维修清单对各维修项目所花费的金额明确具体,并盖有安乡县辛国兴隆汽配店的财务公章,该发票与本次事故具有关联性,对于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承运蔬菜协议书与原告手写的货损清单。拟证明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货物损失。**、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均对该组证据客观性、关联性持有异议,认为仅凭该组证据无法证明产生货物损失的事实,且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均在场,在原告进行货物转移的时候并未发现货物损失。本院认为,仅凭承运蔬菜协议书与原告手写的货损清单,缺乏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3、道路立标牌造价表。拟证明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立标牌损失数额。**、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均对该组证据客观性、合法性持有异议,认为该造价表由安康乡大洲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时被告均未在场,故对调解结果不予认可,且本次事故对道路立标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道路立标牌的管理人或所有人追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立标牌损失数额与被告**、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调解时原被告双方均应在场参与调解,而本次安康乡大洲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调解仅有原告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且该损失费用原告并未实际支付,故对因本次调解所认定的道路立标牌造价表本院不予采信。 另查明,**系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 再查明,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重型货车于2020年10月13日前往安乡县辛国兴隆汽配店进行修理,2020年11月2日维修完毕,共计20天。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家弄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双方均应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承担70%,张家弄承担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系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张家弄系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故因本次事故给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就本次事故给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停运损失以误工费标准计算达成一致,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对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损失审核确定如下: 一、修理费:15195元。 二、拖车费:1700元。 三、停运损失:39615元/年(2019年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年平均工资)÷365×20天(货车维修时间)=2170.7元。 以上三项合计19065.7元。 综上,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后,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计(19065.7元-2000元)×70%元=1194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39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安乡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安乡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1908××××2710)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湖南有线安乡网络有限公司负担74元,柳州海振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