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02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周脉振。
被执行人: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中大街滨河湾小区7号楼1单元302室。
申请执行人***依据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0民终1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