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02执409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8月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潇洋,男,汉族,1997年9月2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命咨,男,汉族,1933年12月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魏金梅,女,汉族,1934年3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脉振。
申请执行人***、**、李潇洋、李命咨、魏金梅依据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0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临汾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