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德佳矿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245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金工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闫志民。
被执行人:贵州德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鸡场镇坪地村。
法定代表人:古伯伦,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初1706号民事生效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德佳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裁定书规定的内容,即向申请人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930850元,执行费21709元。但被执行人贵州德佳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德佳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和债权,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德佳矿业有限公司没有银行存款、无房产、无有价证券和债权,无车辆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8日,对被执行人贵州德佳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经查,查询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本院将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德佳矿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财产状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网络(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21执2459号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祖龙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彭 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