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5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山北村。
法定代表人:施望秋。
被申请人: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省银川市西夏区金波南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马顺勇。
被申请人: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省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金工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闫志名。
原告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的(2021)苏0582民初105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