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金港镇南沙山北村、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514号之二
原告:***金港镇南沙山北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省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8日生,回族,住宁夏贺兰县,系总经理助理。
被告: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省石嘴山市大武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4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74元,由原告***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