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6403号
原告:广西斯夫特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可利路86号2栋1单元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8809886A。
法定代表人:吴杰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强,湖南华湘(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828号清华锦园5栋1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51109373N。
法定代表人:丁淑英。
被告:万伟荣,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广西斯夫特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江富电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斯夫特体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文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