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卢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小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小晶,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苏13民终26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23277542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327754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但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登记在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查封日期为2021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2日。本院已至被执行人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江苏运河金陵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认可法院的调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上述事实,均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认可法院的调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卫 庆
审判员 张叶凯审判员王守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戴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