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宿迁经济开发区隆兴五金批发部、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3681号之一
原告:宿迁经济开发区隆兴五金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宿迁义乌国际商贸城12街10956号。
经营者:李建杰,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卢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江苏信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迁经济开发区隆兴五金批发部与被告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经济开发区隆兴五金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计2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徐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