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3721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哲坤,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公司员工。
被告: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北路518号6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卢可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苗,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丽娟,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可彬,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史建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 艳
书 记 员 王 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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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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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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