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茶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339号
原告: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
法定代表人:卢克平,负责人。
被告:***,男,196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茶花,女,196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欣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